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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学院教师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处理办法(试行)
2024-11-12 15: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师生人身与财产安全,增强全体师生的实验室安全意识,促进学院稳定、快速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师大政发〔2019108号)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领导小组、督察组、安全员、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四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院确定各个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因未遵守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认定及处罚

第四条 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认定

(一)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新入职教工、学生未通过培训和安全考试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或未持证从事压力容器、气瓶等特种设备的相关实验操作。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未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接到整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拒不整改;相同安全隐患屡改屡犯、未能彻底解决。

(三)不服从、不配合学校、学院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未根据国资处、保卫处等学校职能部门及学院的要求定期自查或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四)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气瓶等危险性仪器设备。

(五)违规购买、使用、转让、运输、储存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国家管控的危险性化学品等。

(六)违规倾倒实验室废液或丢弃实验废物。

(七)未经安全评估、论证、审批提交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擅自实施实验室项目建设。

(八)其他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五条 处罚

(一)违规但情节不严重的,给予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在学院内通报批评,责令其进行书面检查,并取消实验室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教师当年学院评优资格。

(二)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在遵守操作规程,无违规行为情况下,实验室发生安全问题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从轻或免于处罚。需书面记录实际情况,存档备查。

(三)因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等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或情节严重的,且对直接责任人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的,按照学校及国家相关规定和法规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生命科学学院生物学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生命科学学院

20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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