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树立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增强实验室人员的责任心、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重实效、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目标,实行“凡进必考,达标准入”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第三条 凡在我院实验室内参与实验教学、科研、学习和管理的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考核通过后,准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
第二章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实行学院、实验室二级安全教育体系。
(一)结合我院专业特点,生物学实验中心负责对入室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消防知识等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并监督所属各实验室做好专项安全教育。
(二)各实验室须根据本室危险源特点、实验操作规程、日常管理要求等,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安全专项教育内容由各实验室自行制定。
(三)如因安全准入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发生,学院将追究相关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教育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法规教育、规章制度、操作安全规程、事故处理方法、环境保护、自我保护教育以及预防教育。以预防教育为主,预防教育重点在于开展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触电、防机伤、防泄密、防辐射、防污染等教育。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要把安全法规条例、安全规章制度与实验室典型事故案例、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危化品使用流程、特种装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防护装置使用、消防器材使用、自救逃生方法等内容相结合。
第七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考核须依托我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根据需要组织学习课件和考试题库,供相关人员进行在线学习和考试。此外,还可采取教育讲座,安全月活动,专题培训,参观展览,案例教学,印制发放《实验室安全手册》,组织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和自救互救演练等辅助形式。各实验室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专项安全教育。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准入流程
第八条 实验室准入资格的取得须经过以下流程:
(一)按要求完成学院、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在“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系统”平台上,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三)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九条 各级安全教育责任人要详细记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准入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有关资料。各级安全教育计划、内容和实施情况作为事故倒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外单位参观、学习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由实验室人员告知潜在的风险,并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在实验室人员陪同下参观、学习。跨科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校内人员进入实验室前须由接收单位批准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对存在未取得实验室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从事科研、教学活动情况的责任单位,学院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