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及家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使用学校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家具的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认真编制下一年度“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年度预算项目申请书,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准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审批。
申请使用自筹或科研等采购预算项目外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家具的各单位,需填写“天津师范大学计划外仪器设备、家具申购表,进行相关审批。
第四条 学校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施行月报制度。各单位需在每月20日之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通过审批的采购预算项目的执行申请。
提出申请后,各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明晰采购仪器设备、家具技术指标,形成采购计划。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月汇总各单位采购计划,按照类目分包并依据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的采购形式执行相关采购程序。
第五条 单价或批量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必须签订合同;单价或批量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采购项目,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申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合同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凡购置的仪器设备、家具必须办理入帐前的验收手续。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对进口设备的验收,按照国家、天津市进出口检验机构的管理规定施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家具必须依据样品或合同条款的要求,按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验收。凡不符合标准的应拒收,并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八条 “天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家具验收凭证”、原始购货发票共同构成报账必备凭证。其中计划外的采购项目报账还需出具“天津师范大学计划外仪器设备、家具申购表”。
第九条 凡购置仪器设备、家具项目,验收合格上账后,应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购相关材料、批复相关材料、招标过程相关材料、合同书、验收单以及后期使用维修记录等。
第十条 学校监察室、审计处及财务处负责对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在采购过程中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所列各项条款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